近年来,私募证券基金以其特定募集对象、投资目标针对性强、投资灵活性更高等特征逐渐成为广大投资者的新宠。然而市场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部分民间理财、P2P网贷公司借“私募”名义,以“高额回报”、“代人理财”等虚假信息为诱饵,招摇撞骗,蛊惑大众。各类低息揽存、私设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给广大投资人带来了无可挽回的巨额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与团结稳定。
一、如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哪里可以查询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栏目(http://gs.amac.org.cn/)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以及行业诚信等信息。
三、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有哪些准备工作?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什么是投资冷静期及起算时间?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密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五、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回访确认有效吗?
无效。投资回访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六、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七、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有哪些禁止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哪些媒介渠道不能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私募基金运作期间信息披露规定有哪些?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的财务情况;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文来源: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私募基金投资者手册》